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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33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賴瓊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餘額代償型)、(一般分期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20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9.216.206.242)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85,765元,約定借款期間係自110年2月20日起至117年2月20日止計7年,以每月為一期,共分84期,至利息部分則於之後改依無擔保利率條件變更同意書(數位申請)約定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2.2%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1.73%,本件請求年息即為3.93%),依年金法按期(月)平均攤還本息,繳款日為每月20日;如有停止付款、拒絕承兌或付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5年5月20日止,嗣後即未能依約按期清償,依兩造間「(餘額代償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個人信貸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492,471元(包括本金486,542元、利息5,929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二)被告復於110年2月20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9.216.206.242)向原告借款12萬元,約定借款期間係自110年2月20日起至117年2月20日止計7年,以每月為一期,共分84期,至利息部分則於之後改依無擔保利率條件變更同意書(數位申請)約定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2.2%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1.73%,本件請求年息即為3.93%),依年金法按期(月)平均攤還本息,繳款日為每月20日;如有停止付款、拒絕承兌或付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5年5月20日止,嗣後即未能依約按期清償,依兩造間「(一般分期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個人信貸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60,328元(包括本金59,602元、利息726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三)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餘額代償型-985,765元)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暨申請書、代償委託書、撥款資訊、定儲利率指數(季)表、無擔保利率條件變更同意書(數位申請)、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一般分期型-12萬元)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暨申請書、撥款資訊、無擔保利率條件變更同意書(數位申請)、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編號
產  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年 息
利息之計算
(民國)
備   註
01
餘額代償型)
個人信用貸款
492,471元
486,542元
3.93%
自11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帳  號
00000-000000-0
02
一般分期型)
個人信用貸款
60,328元
59,602元
3.93%
自11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帳  號
00000-000000-0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52,7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