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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06號
原      告  黃婉柔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粘世旻律師
被      告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被      告  樂活俱樂部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4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維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