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4號
原 告 林士珍
簡寶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樹基律師
被 告 揚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4,847元(計算式:2,697,180元+民國106年9月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4年12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共1,117,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194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33,090元,原告尚應繳納13,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