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98號
原 告 許耀華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黃以安
張健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帳戶凍結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行小額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1授權訂定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訂有明文。本件原告為訴之變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3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範圍,爰改分為小額事件。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