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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5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張志堅
訴 訟 代理人  賴森林
被        告  洛克火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朝國
              黃永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黃永皓」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永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