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5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彥力
黃勇智
被 告 汪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行言詞辯論程序,因被告未到庭,乃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原告一造辯論,並定於同年月26日下午4時許宣判,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0頁),然被告前於同年月24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亦有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可參(見本院卷第43頁),前開一造辯論程序之適法性即有疑義,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