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65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許氏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民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原告 綺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甘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86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萬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