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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80號
原      告  力宸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秀蓮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被      告  孫紹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第547條、第47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而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住所(見本院卷第9頁),經本院查詢結果,被告之戶籍址係在「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弄0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乏依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