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拍賣無效等等事件(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298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於聲請時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又聲請人併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具狀補正敘明列苗栗竹南地政事務所為本件相對人之法律依據及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