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調補字第485號
原 告 大環淨生物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先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其書狀程式於法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並提出兩造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為證,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