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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關於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事件,專屬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84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此乃基於便利被安置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而設,是法院於受理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經查,本件受安置人原安置於本院轄區之安置處所,然其於115年4月17日自安置處所返家,目前與法定代理人居住於新北市〇〇〇等情,有本院115年4月24日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延長安置事件非屬本院管轄,且依前揭規定應由受安置人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正潔
         
附  表:
受安置人  A03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9
法定代理人 A05  住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