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吳佩蓉
被 告 PHUKET SRITHAI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ATCHARAPORN SU
SUPATAT WANDEE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