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蘇筱琪
被 告 樂活俱樂部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怡如
被 告 蔡議賢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