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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蘇筱琪  
被      告  樂活俱樂部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怡如  



被      告  蔡議賢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附表:             
編號
更正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附表一編號5「借款利率計算方式」欄
按原告公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2
附表二「違約金」欄
逾期超過2.9%個月者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