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百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金雀
上 訴 人 鄭丞涵
林育德
鄭淙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9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28,6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