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原 告 晴山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詩蘋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王亭涵律師
陳禮文律師
被 告 鈺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新莊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迦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