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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何增耘
被 告 游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原告訴之聲明須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