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麗里(原名許宜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7,563,333元(見卷第6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7,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附具繕本)、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