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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原      告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  
被      告  答允煦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5年3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前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