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原 告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帳戶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928,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4,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