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告 富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鑫大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蘇維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沂彤律師
徐松龍律師
被 告 林鴻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元。
理 由
一、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550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中請求執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億元。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