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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2年9月20日起至民國117年9月20日止 | | 編號1與編號17所示借款之原借款數額共計為10,000,000元 |
| | 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民國118年2月5日止 | | 編號2與編號18所示借款之原借款數額共計為6,570,000元 |
| | 自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2月28日止 | | 編號3與編號19所示借款之原借款數額共計為680,000元 |
| | 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編號4與編號20所示借款之原借款數額共計為1,880,000元 |
| | 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編號5與編號21所示借款之原借款數額共計為1,700,000元 |
| |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3月12日起至民國118年3月12日止 | | 編號6與編號22所示借款之原借款數額共計為1,320,000元 |
| |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3月25日止 | | 編號7與編號23所示借款之原借款數額共計為2,100,000元 |
| |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至民國118年4月12日止 | | 編號8與編號24所示借款之原借款數額共計為1,600,000元 |
| | 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民國118年4月16日止 | | 編號9與編號25所示借款之原借款數額共計為610,000元 |
| | 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56%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31日止 | | 編號10與編號26所示借款之原借款數額共計為20,000,000元 |
| | 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56%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31日止 | | |
| | 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56%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31日止 | | |
| | 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56%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31日止 | | |
| | 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56%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31日止 | | |
| | 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56%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31日止 | | |
| | 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56%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31日止 | | |
| | 自民國11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2年9月20日起至民國117年9月20日止 | | 編號1與編號17所示借款之原借款數額共計為10,000,000元 |
| | 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編號2與編號18所示借款之原借款數額共計為6,570,000元 |
| | 自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2月28日止 | | 編號3與編號19所示借款之原借款數額共計為680,000元 |
| | 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編號4與編號20所示借款之原借款數額共計為1,880,000元 |
| | 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編號5與編號21所示借款之原借款數額共計為1,700,000元 |
| |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3月12日起至民國118年3月12日止 | | 編號6與編號22所示借款之原借款數額共計為1,320,000元 |
| |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3月25日止 | | 編號7與編號23所示借款之原借款數額共計為2,100,000元 |
| |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至民國118年4月12日止 | | 編號8與編號24所示借款之原借款數額共計為1,600,000元 |
| | 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民國118年4月16日止 | | 編號9與編號25所示借款之原借款數額共計為610,000元 |
| | 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56%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31日止 | | 編號10與編號26所示借款之原借款數額共計為20,0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