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金字第5號
原 告 林福培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張芷綺
徐湘淳
羅玉如
林香君
吳玉婷
吳信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