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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07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  理  人  李國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00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凃志佶
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14年10月9日
326,964元
KE1533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