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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09號
聲  請  人  曾樹城(即黃嚴正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00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48981-3
1
1000
2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86025-9
1
100
3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90702-5
1
87
4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95374-3
1
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