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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11號
聲  請  人  黃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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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股數
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288402-9
1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