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陳含笑   
代  理  人  林琪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妘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7-NE-0000162
1
10000
002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48
1
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