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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古大欣(即陸知慧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古鎮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0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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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股數
㈠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11155-3
1
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