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聖
訴訟代理人 李哲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羿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