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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廣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寶玉
訴訟代理人  張䕒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5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梁靖璿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郡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14年8月1日
673,382元
TD0764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