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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林戊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9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姿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42263-3~
83ND0042322-5
60
60000
(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