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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邱素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5年5月24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家柔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D4-01-0084658
1
94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