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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汪琪(即汪任永溫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奕廷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0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651337-8
1
1000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651338-6
1
1000
0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3ND0898257-1
1
1000
00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3ND0898258-9
1
1000
005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D1190900-9
1
1000
006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D1397893-7
1
1000
007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257463-8
1
281
008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381785-3
1
27
009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527837-7
1
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