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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鄭翠雲(即寧大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06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88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8-01-1003959-3
1
9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