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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洲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軒邑  
代  理  人  吳文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0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連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興分行
114年12月18日
647,658元
DA8053097
002
連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興分行
115年1月18日
647,658元
DA8053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