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宏翌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