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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張智鈞(即張政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妘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4ND711941 5
1
1000
00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4ND711942 7
1
1000
00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4ND711943 9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