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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林旭光   
代  理  人  林文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妘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4-PX-0402018-3
1
350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EX-0456127-6
1
97
003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055489 8
1
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