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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1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丁鉦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119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偉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鍾永榮、范美華、林曉鋒
臺灣省合作金庫或其指定人
89年1月25日
90年1月25日
2,000,000元
臺北市○○○路0段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