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王菁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案號:115年度除字第114號
發行公司: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公司: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