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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施健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9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于涵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5-D1-01-351068-5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