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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正  
代  理  人  周正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5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于涵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光點延新藥局鄭志宇
台新國際銀行民生分行
115年1月31日
231,439元
BG6210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