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楊文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15881-2
1
1000
002
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21539-6
1
1000
003
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3396-5
1
241
004
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5355-1
1
85
005
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5724-1
1
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