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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90號
聲  請  人  百吉樂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清  
代  理  人  洪佳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6日(因115年7月4、5日為例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宇安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19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同展興業有限公司 陳紀閔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5年3月5日
1,331,286元
KT2228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