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三小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仁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家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李正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
113年7月17日
1萬元
AA0384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