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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60號
聲  請  人  山河渡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代  理  人  李明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山河渡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林怡君
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
115年1月21日
604,438元
UI8957951
002
山河渡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林怡君
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
115年1月21日
610,210元
UI8957952
003
山河渡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林怡君
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
115年1月21日
1,335,658元
UI8957953
004
山河渡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林怡君
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
115年1月21日
1,818,069元
UI8957954
005
山河渡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林怡君
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
115年1月21日
291,648元
UI8957955
006
山河渡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林怡君
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
115年1月21日
1,215,947元
UI8957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