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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91號
聲  請  人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代  理  人  鄭陶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5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沄庭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王中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115年3月10日
256,980元
RU7382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