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08號
聲  請  人  聖格蕾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香  
代  理  人  吳依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13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聖格蕾斯國際有限公司 張秀香
華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115年4月3日
1萬6,938元
SD6524729
002
聖格蕾斯國際有限公司 張秀香
華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115年3月26日
5萬6,220元
SD6524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