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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52號
聲  請  人  元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成  
代  理  人  陳慧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世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林錦雲
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114年12月31日
1,974,650元
SCAB3075620
002
世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林錦雲
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114年11月30日
1,974,650元
SCAB3075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