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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育霖  
代  理  人  張智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技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3年10月9日
500,000元
BW7863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