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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吳雅鳳(即黃玉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蔣佩璇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86959 7
1
250
002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101570 9
1
375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644239
1
200
00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1085537
1
330
005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518885
1
53
006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7185-2
1
150